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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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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民政局202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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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数字化浪潮下,网络消费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,平台和商家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经营效率和支付便捷度,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。例如,“先用后付”提升了购物便利性,但部分电商平台存在默认开通、诱导开通、强制捆绑等“套路”,又如,某些应用软件在消费付款等场景植入无关链接,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索取等等。这些操作的一个共同点,就是往往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让消费者在知情的状况下作出自由选择,而是借着系统升级、一闪而过的弹窗、营销广告等形式“误导”消费者进行消费,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,不利于营造公平、透明、安全的网购环境。每一次消费行为,都应该是在消费者充分知情并明确同意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自主选择,平台无权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代替消费者思考和决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这意味着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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